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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他论坛聊天版音乐岛-鼓浪听涛(闲聊音乐 Musical Chatting)琵琶的律制是什么?
    
 
琵琶的律制是什么?
发起人:ccgt  回复数:3  浏览数:18057  最后更新:2010-05-13 21:26:38 by c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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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21: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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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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琵琶的律制是什么?

三分损益律(1949年之前)

十二平均律(1949年之后)

   三分损益律的生律原理。我们知道,两个相差八度的音的频率正好相差一倍。而所谓“三分损益法”,就是先将发音体的长度三等分,“三分损一”,即去其三分之一,取其三分之二长度发音,这样的结果就是新的音的振动频率是原音的1.5倍,也就是原音的上方的纯五度音,举例来说,原音是c,新生的音就是g。“三分益一”,即增其三分之一,成其三分之四长度发音,这样的结果就是新的音的振动频率是原音的0.75倍,也就是原音的下方的纯四度音,举例来说,原音是c1,新生的音就是g。可以发现,对于同一个起始音,“三分损一”得来的音和“三分益一”得来的音正好是频率两倍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两个新生的音正好相差一个八度,也就是说一个纯五度和一个纯四度正好构成一个八度的关系。五度相生律(汉族称三分损益律)


    历史上的所谓琵琶,并不仅指具有梨形共鸣箱的曲项琵琶,而是多种弹拨乐器,形状类似,大小有别,象现在的柳琴,月琴,阮等,都可说是琵琶类乐器。其名“琵”“琶”是根据演奏这些乐器的右手技法而来的。汉代刘熙《释名·释乐器》一书中曾有记载:“批把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批,引手却曰把,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这句古文的意思是:琵琶是骑在马上弹奏的乐器,向前弹出称做琵,向后挑进称做琶;根据它演奏的特点而命名为“批把”(琵琶)。在古代,敲、击、弹、奏都称为鼓。当时的游牧人骑在马上好弹琵琶,因此为“马上所鼓也”。

  琵琶的历史沿革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据史料记载,秦、汉时期就有两种琵琶。一种叫“秦汉子”,是直柄圆形共鸣箱的直项琵琶(共鸣箱两面蒙皮)。它是由秦末的弦鼗发展而来的。一种叫“阮咸”或“阮”。它是直柄木制圆形共鸣箱,四弦十二柱,竖抱用手弹奏的琵琶。晋代阮咸善奏此乐器,故以其名相称,即今天的阮。

  从秦至唐的110O多年间,所有非平置演奏的弹弦乐器,不论是琴杆长短、琴箱圆扁、木面皮面、琴弦多少和横弹竖弹,一律称为琵琶,它包括了现在的三弦、秦琴、阮、月琴和琵琶等乐器。

  南北朝时,通过丝绸之路与西域进行文化交流,曲项琵琶由波斯经今新疆传入我国。曲项琵琶为四弦、四相(无柱)梨形,横抱用拨子弹奏。它盛行于北朝,并在公元6世纪上半叶传到南方长江流域一带。

  在隋唐九、十部乐中,曲项琵琶已成为主要乐器,对盛唐歌舞艺术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从敦煌壁画和云冈石刻中,仍能见到它在当时乐队中的地位。

  唐代是琵琶发展的高峰。唐社佑《通典》云:“坐部伎即燕乐,以琵琶为主,故谓之琵琶曲。”在唐代的文献记载和诗词中,有许多描述琵琶音乐的精采篇章,说明那时的琵琶演奏技巧已有高度发展,表现力十分丰富。

  在乐器制作上,将上述三种琵琶巧妙地结合起来。它保留了曲项琵琶制形的发音特点,将曲项琵琶的四相和直项琵琶的十二柱结合成四相十柱。乐器演奏为竖抱,来自西域疏勒的“五弦”名手裴神符于贞观年间(627—649)改创用手弹。由于乐器的改革,演奏艺术也得到了飞跃的发展。表现技法逐渐丰富,成为既能独奏、又能伴奏和合奏的重要民族乐器,“琵琶”亦成为这种乐器的专有名称。唐代诗人白居易在长诗《琵琶行》中,对当时的琵琶演奏中的艺术效果和演奏技法作了有声有色的描绘。

  明、清时期的琵琶艺人们师承相传,对琵琶乐曲,特别是大型套曲的创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演奏艺术上出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到了清代,琵琶已有四相10品、12品。

  二十世纪30年代,我国民族音乐家刘天华先生,曾对琵琶进行了大胆改革,首创六相13品琵琶,即可按传统音律演奏,又可按十二平均律演奏。上海大同乐会也曾制成了一种琴型呈葫芦状的琵琶,它是我国最早的一张六相18品琵琶。

  解放后,琵琶的发展再次达到了新的高峰。在乐器改革上程禾嘉先生首先根据十二平均律排列相、品,使琵琶成为可以任意转调的平均律乐器。五十年代,邝宇忠同志首先试用金属弦代替丝弦,使琵琶发音能满足古、今、中、外各类乐曲演奏上的需要。与此同时,梁世侃先生首先研制成赛璐璐人工指甲取代演奏者的生理指甲,克服了生理指甲在演奏中带来的种种局限。

   琵琶最早只作为演唱的伴奏乐器,后来演奏技巧逐渐丰富,才成为优良的独奏乐器。现在,除用于民族管弦乐队外,还是江南丝竹、广东音乐、潮州弦诗、福建南音等乐种的主要乐器,在南方的一些戏曲和苏州评弹、四川清音等说唱音乐中,也是离不开的伴奏乐器。


    三分损益律、纯律、十二平均律,在中国同时存在。因此,也就出现异律并用的情况。在历史上,南朝宋、齐时清商乐的平、清、瑟三调和隋、唐九、十部乐的清乐中,都是琴、笙与琵琶并用;宋人临五代周文矩《宫中图》卷中的琴阮合奏,其时,琴上所用应是纯律,签上所用当为三分损益律,琵琶与阮是平均律。可见,南北朝、隋唐、五代,都存在三律并用的情况。在现存的许多民间乐种中,也有琴、笙、琵琶、阮等乐器的合奏。因此,这种三律并用就成了中国传统音乐中存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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