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划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
雁过拔毛:低层次的腐败
“流程腐败”,或可以定义为“操作风险”,即当事人处于交易流程的某个环节而发生的寻租行为。常见者如权力部门某些经办人员的“吃、拿、卡、要”,“雁过拔毛”。
权力寻租:中等层次的腐败
“资源配置权腐败”,或称“体制风险”,其前提是交易规则或交易文化不健全,导致拥有稀缺资源配置权的权力主体利用权力寻租;寻租行为在交易过程中逐步固化为“潜规则”,因而具有连续性、常发性特点,除非出现资源由稀缺而变为丰裕,或发生来自外界的冲击,此类腐败会持续存在。
卖官:最高层次的腐败
“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即所谓“卖官行为”。卖官等差数列规律 :“单一定价”和“一揽子定价”。如果我们把韩桂芝-马德-李刚作为一个“卖官链”进行分析,还可以发现另一个有趣现象:韩桂芝受贿950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李刚受贿210多万,接近一个等差数列。其内在含义在于官位“批发”与“零售”的销售收入差别:李刚是“零售商”,向马德寻求在绥棱县经营官位的特许权;马德则向更大的“批发商”——省委组织部领导进一步谋求在绥化的官位经营权。
摘自《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