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本位”意识产生的根源及对法制的影响(转载)
作者:杨忠明
“官本位”意识是“官本位”体制下产生、发展的一种思想意识。中国的“官本位”体制历史悠久,自封建社会产生等级制度便开始形成。到春秋时已深入人心,形成一种“意识”,以致孔丘先生总结先人的经验,概括为“学而优则仕”。被弟子们写进千古不朽的《论语》,成为千万中国人遵循不渝的法则。“仕”及“官”,从古至今,一切读书人,一切文人,从小到大到老一切为了“及弟”而“及仕”而“及吏”“及官”。就是到了现代,在现实社会中,这种“官本位”意识还普遍存在,对现实社会特别是对法制仍然产生着严重的影响。
(一)
这种影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它就发生在你我周围。“官本位”即以“官”为本,它事为枝。一切为了“官”,一切为了“本”。只要对“固官”、“固本”有利,可以不顾党纪国法,可以不顾国家利益,人民的利益,大胆枉为之。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常常在电视、报刊、电台中看到和听到。贪污受贿者有之,顾凶杀人者有之,违法违纪替自己的亲属谋职谋位谋官谋利者有之,万千气象,不一而足。就是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也可以听到和看到它的存在,如我们常常听到的“父母官”之说,就是典型的“官本位”意识派生出来的观念。
父母官之说源于何时,我没有找到具体出处。但可以肯定此说源于周代以降,盛于汉,固于唐。三千多年前的西周,为中国找到了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即“封土建置”制(封建制)和以此相应的王侯封爵制。在中国历史上开始出现“王子”、“国王”、“大王”以及相伴而生的贵族阶层,王族阶层。
“王者,群之首也”,王家之说经过东周列国之争,得到巩固和发展。到两千两百年前的秦朝,“王者”变为“皇者”。“皇者,百王之王也”;随后的汉朝,在皇字之后加了一个“帝”字,“帝者,宇宙的创造者与主宰者也”。作为“王者”、“皇者”、“帝者”的历代之“百王之王”不仅是人间的父母,而且是上苍的使者,是人上人和人外人。
“父母官”之说的理论至此已十分完备,其根源已深入中国这块古老土地的每一方寸,深入千万民众之心。到唐王朝,对这一理论的细枝末节又进行了强固,在皇帝之后引入了将国家家庭化、家族化的“宗”字,如唐太宗李世民等。
从秦皇、汉帝到唐宗、宋祖,父母官之说呈现出日益巩固和完备。以致明朝出现《七品芝麻官》之类的艺术作品以及作品中的“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著名对白就不足为奇了。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父母官”之说仍有广泛的市场,仍然在官场使用。而《共产党宣言》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公朴”,是人民的“仆人”。“父母官”之说与此相悖,“公仆”成为“主人”的“父母”无法理喻。
可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自称或他称“父母官”者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从官吏角度看恐怕有三个方面有关,其一是作为官吏阶层的人认为,十年寒窗而得的“仕”来之不易,作为“人上人”“立言、立功、立德”而高高在上,理所当然,无可厚非;其二是学业有成,上榜“探花”、“秀才”乃至“状元”,谋得一官半职,开始踏上“品级阶层”,有许多人从此投机钻营“官场”,一发不可收。随着“品级”的不断上升,远离乡土,隔绝乡情,忘了乡音,忘了父母。而他们不必自责,因为他们是“人上人”,“父母官”。在这部份人中,也偶有回首警觉不是之人,产生愧对父老乡情之情:“几回梦里忆桑麻,今日归来兴倍增;西邻老伯似相识,吩咐儿孙快沏茶。”其三是制度赋予谋得“仕”及“官”的人“社会资源的分配权”,用税赋累积起来的“社会资源”,分配权属于官吏。促使官吏们理所当然的居高临下视事务,登高望远一览众山小,总觉自己高明他人愚蠢,不可收拾。
从庶民百姓的角度看,浓厚的“官本位”意识为“官本位”制度的施行提供了肥沃的基础。其表现有三,其一是盼望“明君”莅临于世,给百姓提供宽松的生产生活空间。几千年来,中国百姓在高压政治的缝隙中求生存,一旦有位强调让百姓“休养生息”的“轻征薄赋”的君主出世,政治缝隙开始加大,便在蓝天白云之下的高梁地里,在“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大草原里,荷锄扬鞭山呼“万岁”。秦皇汉帝、唐宗宋祖、元首明帝清皇中都有过这样的“明君”。远的不说,就说清朝的“康乾盛世”中的“乾隆帝”,在位六十载,中国人口第一次突破亿人大关。没有较为宽松的生产生活环境,人口发展是极难的。其二是企盼清官为民做主,这种思想意识和具体行为在中国古典文学及历史经典中比比皆是,俯首即得。庶民百姓含冤叫屈,告官见官后的第一句话便是“清天大老爷,请为民做主”。自觉地、主动地、诚惶诚恐地把当官的看成“青天”、“老爷”、“主人”,而把自己摆在了“小人”、“下人”和“仆人”的位置,仰望“大人”说句公道话。就是到了现代,此类行为少了,但思想意识还存在。有了冤事找当官的而不是找法律就是这种意识现实社会中的反映。三是盼神盼祖宗保佑平安。“神佑人生”和“祖宗在天有灵”的观念中国庶民百姓的脑中根深蒂固,且历史渊源流长,其地位神圣不可侵犯。新中国建国五十多年来,这种观念已经大大减弱,但并没有消亡,仍然顽固地存在于民间,还大有市场。
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其政权和地位,发明并实施了“天子”理论,即当今圣上是“天之子”,是“神授之人”,因此是“神之子”。违抗“圣上”的“圣旨”,即违抗“天意”“神意”。这种天子理论在“神佑人生”的肥沃土壤里茁壮成长,势不可挡,一泻几千年而不止。从“天子”理论衍生出来的“天才”理论,“娇子”理论,就是到了现代也还有市场,从一个侧面说明一种观念的形成和消亡是多么的不容易。
(二)
在中国,“官本位”既是一种思想,一种意识,也是一种体制。它与西方国家流行的“金本位”或“神本位”思想和体制形成显明的对照。两者的起源不同,前者产生于西周以降,已历时三千多年;后者产生于纪元初,历时二千年。前者导致了三千多年的“人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封建社会形态,后者导致了“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为特征的“法治为主、人治为辅”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
在中国,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官本位”作为体制已经消灭,“封土建置”时代以“王、公、子、侯、勋、爵”为主要特征的等级制度已经废除。但作为一种思想,一种意识还远远没有消灭和废除,在某种程度上还大有市场。
我们从新闻媒体中常常可以看到,关于“跑官”、“要官”,关于“买官”、“卖官”的报道,这是法律不允,党纪不许之事。但为什么仍有许多人这么做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官本位”思想和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扎根于头脑深处,轻易不肯退去。在“官”或“吏”这个阶层的表现是“做官当老爷”,高高在上,为一己私利奔忙不止;在庶民百姓这个阶层的表现是盼望“明君、贵人”的出现,盼望青天“大老爷”拯救老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宋朝包拯的故事千古不衰仍有市场就是一个例证。
(三)
官、民、法是组成人类社会的三个基本要素,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就是在“人治”高度合法化的封建时代,西方野蛮的中世纪时代,仍然有“杀人者,偿命”,“借债还银”,“租地赋税”的基本法律规定。它们以“约定”、“俗成”等不成文法或民法的形式存在,制约或制衡社会的方方面面,促进社会发育,推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讲,官、民、法三者中,法是“制衡器”,是“第三种”力量,是独立于官和民的力量。在中国,由于“官本位”思想和体制的制约,“第三种力量”的理论是不认可的,发展也就成为不可能。特别是在封建制度下,认可了“第三种力量”,就等于否定了“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圣旨”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否定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在中世纪前,西方社会也不认可这个思想,直到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出现了孟德斯鸠等现代法学的鼻祖,以及相继出版的《论法的精神》等著作后,法这个制衡器才被各种各样的“君主制”(如尼泊尔)、“君主立宪制”(如英国)、“共和制”(如法国)、“联邦制”(如美国)等社会制度认可并采用。并由此演化出“上下院制”(如英国),“参众院制”(如美国)。以贯彻“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立的法学思想。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被凸现了出来。
改革开放以来,“法”这个“制衡器”在中国现实社会中显出蓬勃的生机,日益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正在成为独立于“官、民”的第三种力量。
(四)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现实社会中“官本位”意识的普遍存在,对法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官本位”意识不承认“法”是人类社会的“制衡器”,不愿承认它既制衡官也制衡民这个浅显的道理。行为上的表现是“以言代法”,“以人代法”制民制事,而把自己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任意胡来,胡作非为,如胡长青,成可杰等。这种行为的思想根源就是“官本位”的浓厚意识存在于头脑之中,拂不去,灭不了。一旦有了制民制事之权时,常常把法律当儿戏,言行常常游弋于法理之外。类似情况在许多干部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这对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战略是个重大的障碍。如果不扫除或加以有效限制,所造成的影响将是恶劣和广泛的。
其次是“官本位”意识视干预执法、司法活动为正常。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和听到,某某领导为某某案件中涉案的亲属、朋友、同事、部下写批条,打电话或暗示,给涉案人员定性、求情。要求“从宽处理”或免除处罚。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因此常常处以两难的境地,依法处理得罪某某领导,不依法处理得罪人民群众,损害国家利益,关键在于执法人员不是机器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因此,往往是“两利相权从其重,两害相权从其轻”,对“官”握有“予、夺”权的某某领导,即使违法也得从。结果导致众多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官官相护”,“王子不吃官司”,“朝中有人,可以胡作非为”的传说和故事在民间流传。这种传说和故事的穿透力极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挽回的。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传说和故事会促使民众失去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对干部失去信任。这就等于抽掉了普法、执法、依法治国的基础,使“法治”成为美丽的空中阁楼或海市蜃楼。
第三是“官本位”意识使立法过程变为部门利益的分割过程。上个世纪前,我国司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始于部门目前有所改变,如《工商法》、《税法》等最初都始于部门。“官本位”意识驱动部门领导“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了“一方”的利益不顾全局利益,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基层执法职能交叉,重叠收费,管理混乱,法律打架,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不听谁的。有利可图的蜂涌而上,无利可图的推诿扯皮。受害的是普通老百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最终受害的是国家利益这个全局。
凡此种种,“官本位”意识对法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带有根本性。“官本位”意识不除或不加于有效限制,“依法治国”方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