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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吉他学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台湾吉他学会  添加时间:2008-7-27  点击次数:3895

     

      台湾吉他学会成立于二○○○年十一月,台内社字第8971226号,是台湾目前唯一以推广吉他音乐为设立宗旨的民间组织。

 
      本会以研究建立完整之吉他教育体系、培育吉他专业人才、参与文化建设、增进本土吉他音乐及国际吉他音乐文化教育交流及强化一般性音乐教育成效、提升全民伦理情操为宗旨,目前会员约一百五十人,遍及全台湾各地,其中包括绝大部分自国外深造回国的吉他专业人士、吉他音乐从业人员,以及爱好吉他音乐之同好。
 
      本会成立五年来,已举办上百场之地方性音乐会及讲座,并协助艺术经纪公司引进国外卓有令誉之吉他演奏家,举办至少三十场以上之音乐会。除了音乐会之外,本会在二○○二年十月举办国内吉他大赛,创下国内吉他比赛参与人数最多的纪录,成果辉煌,对提升国内演奏水准有极大的助力,此项比赛于二○○四年十月扩大为「台湾国际吉他音乐节暨大赛」,成为台湾有史以来举办的第一次国际吉他音乐节,对提昇国内吉他界的国际视野及台湾吉他音乐在国际上发声有绝大的功效。
 
  本会对于台湾吉他音乐的发展著力甚深,除了举办各类活动之外,亦积极于提昇演奏水平,故研拟了一套分级评监制度,使一般非音乐主修之吉他学子在学习上可资依循,逐步提高演奏能力。举办吉他比赛及吉他评监是本会的核心任务之一。未来的目标在扩大吉他音乐在台湾的普及度,提昇知识及演奏的水准,提高台湾吉他音乐发展成果在国际上的能见度,培养有潜力的青年演奏者登上世界的舞台。
 
 
台湾吉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湾吉他学会。
第二条:本会以研究建立完整之吉他教育体系、培育吉他专业人才、参与文化建设、增进本土吉他音乐及国际吉他音乐文化教育交流及强化一般性音乐教育成效、提升全民伦理情操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於中国,主管机关为台湾“内政部”,主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并得於各省市县设立办事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另订之,并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於策进台湾吉他音乐教育专业人员研究发展与联谊事项。
二、关於促进国际吉他音乐教育团体间之学术交流与联谊事项。
三、关於学术性音乐教育论著之徵集发表与奖助事项。
四、关於吉他音乐能力之评鑑标準与方法事项。
五、关於研究规划吉他音乐教育之教材教法事项。
六、关於蒐集吉他音乐教育专业人才资料事项。
七、关於接受教育文化机构委託之专案研究及音乐教育活动等事项。
八、关於研究提高音乐社教功能之实施方法事项。
九、关於提供研究成果协助传播媒体製作音乐节目事项。
十、关於策办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之各项音乐教育与演出及比赛活动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规定如下:
一、个人会员
凡年满廿岁之台湾民众赞同本会宗旨由会员二人之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之审查通过得申请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社会音乐教育机关团体、学校吉他社团及与音乐教育有关之机关团体,赞成本会宗旨者经理事二人以上推荐且经理事会通过,得加入为团体会员;且该团体须推派会员代表一名,除代表该团体出席会员大会外,并享有发言、表决、选举、罢免等权利,惟无被选举之权利。
三、荣誉会员
凡国内外对吉他音乐有特殊贡献者,得由理事三人以上联名推荐且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聘为荣誉会员。
四、赞助会员
凡赞同本会宗旨者,得由理事会通过为赞助会员。
五、预备会员
凡高中以上学校或同等学校在校学生未满廿岁由会员两人之介绍经理事会通过得为预备会员,年满廿岁曾为普通会员惟復提经理事会追认之。
六、前项会员名册应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六条: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会员享有在会内之各种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荣誉会员、赞助会员及预备会员得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所举办各种学术研究之权利。
三、会员之优良作品在本会所出版之书刊有优先发表之权利。
四、优先推荐参加国际性音乐活动之权利。
五、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七条: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会章按时缴纳会费。
二、协助本会举办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三、提供个人研究成果及演奏活动。
四、积极宣扬本会宗旨促进会员间之研究风气。
第八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监事会调查属实后交理事会决议给予警告、停权或取消会员资格,惟须提经会员大会追认之。
一、违背本会宗旨或破坏本会会誉者。
二、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者。
三、受刑事处分褫夺公权者。
第九条:本会会员遇服务地点变更或其他重要事故影响不克继续参加者得提出申请离会。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条:本会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本会置理事十五人、候补理事三人、监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由会员以无记名连记法票选之,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得互选常务理事五人、监事会得互选常务监事一人。
第十二条:本会置监事会召集人一人,由常务监事担任之。
第十三条:本会得置理事长一人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票选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乙次。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监事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监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应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经理事、监事会议决准其辞职者。
二、旷废职务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三、职务上违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四、连续无故缺席二个会次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七条:本会得视实际需要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及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本会得视研究发展需要设置各种委员会及地区办事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另订之。
第十九条:本会置祕书长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备后聘任之,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由祕书长提名,经理事长认可后聘任之,解聘时亦同。组员及干事若干人,其办事细则由理事会通过,并呈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一、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二、通过理事、监事会之报告及决议事项。三、通过及修改章程。四、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决算。五、其他重要事项之决定。
第廿一条:本会理事会之职责如左:一、通过会员入会。二、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四、聘任或解聘会务工作人员。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及经费预决算。六、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参考名单。七、其他。
第廿二条:本会监事会之职责如左:一、监察会员大会决议案之执行。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三、审核年度预决算。四、监察本会财务或财產。五、其他。
第廿三条:本会理(监)事应亲自出席理(监)事会议,若无故连续二次未出席会议者,则视同自动辞职,遗缺由候补理(监)事依序递补,且以补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为限。
第廿四条:选任职员不得担任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会  议
第廿五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廿六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七条: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產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廿八条: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条: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六章 经  费
第卅条:本会经费以左列各款充实之。
一、会员入会费:
  个人会员:新台币伍佰元。
  预备会员:新台币伍佰元。
  团体会员:新台币伍佰元。
二、会员常年会费:
  个人会员:壹仟元。
  预备会员:捌佰元。
  团体会员:壹仟伍佰元。
备註:会员一次缴交会费壹万元得为永久会员。
三、基金孳息。
四、自由捐款。
五、会员捐款。
六、补助费。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条:本会会员於年度结束,经催缴而仍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卅三条: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条:本会之预(决)算於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製报告书,送请监事会审查后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若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经理监事会通过,并报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结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併提报会员大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卅五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卅六条:本会解散或撤销时,所有剩餘财產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所在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卅七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办理或由理事会提会员大会修改之。
第卅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呈准内政部备案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台湾吉他学会2008第四届理监事名录
 
理事长 范贤杰
常务理事 罗文赐 常务理事 刘士堉
常务理事 刘建志 常务理事 张益授
理事 王宪阳 理事 简英材
理事 施幸发 理事 叶旭城
理事 邱昱蓉 理事 柯懿芹
理事 邱如凰 理事 张载澎
理事 游书权 理事 蔡腾辉
理事 杨昱泓 理事 邹世烈
常务监事  庄维仁 监事  康翠敏 
监事  徐景溢 监事  林正言 
监事  林功信 候补理事 陈敬文
候补理事 陈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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